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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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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守則
事業的起點 | 經營守則 | 晉升及獎勵 | 國際經營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興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為維護直銷商之權益,滿足消費者需求,及於自由企業體制中,提倡公平競爭之經營理念,提升直銷公共形象,特制訂本辦法。本守則未規定者,適用本公司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條 1. 本守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事業計劃: 指本公司為統籌規劃多層次傳銷行為,就多層次傳銷事業所制定之計畫,包括業績獎金、獎銜制度、推薦程序,以及直銷商所應遵循之相關規定等。 2. 直銷商: 指依據本公司規定程序加入本事業計畫,於取得直銷權期間,推廣、銷售本公司商品或勞務,並得介紹他人參加之自然人或法人。 3. 消費者: 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本公司商品或接受本公司勞務者。 4. 組織緊縮: 指直銷商與本公司間之契約解除或終止,直銷商退出本事業計畫後,其原有下線直銷商之組織不變,全部直接歸屬該退出直銷商之上線直銷商。 5. 停權: 指直銷商未依續約相關之規定,或違反本守則及事業計畫相關之規定,尚未經解除或終止契約者,喪失領取零售利潤以外之其他獎金之資格。 6. 復權: 指直銷商經停權在本公司終止契約前,依續約相關規定、停權期間期滿,或經本公司同意,恢復領取前項獎金之資格。 第三條 為達成本守則目的,本公司之事業計畫刊載於興田事業計畫,本公司得按有關法規及實際需要隨時檢討、修訂事業計畫。 第二章 直銷商與公司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第四條 直銷商應遵守本守則、事業計畫及本公司其他相關規定。 第五條 直銷商資格之取得與晉升條件,應依事業計畫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六條 直銷商訂購商品、售後服務及退換貨事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七條 直銷商獎金取得條件及內容等,依事業計畫相關規定辦理之。本公司應依業績獎金發放辦法定期提供獎金清單,並發放獎金予直銷商,直銷商應依相關賦稅法令規定申報納稅。 第八條 直銷商可依事業計畫相關規定推薦他人加入。 第九條 直銷商可依本公司所訂之參加條件參加本公司所舉辦之教育及訓練課程。 第十條 直銷商及直銷商夫婦不得同時擁有兩個﹝含﹞以上之直銷權。 第十一條 直銷商為獨立的經營體。直銷商不得宣稱為本公司代表、不得以任何方式表示與本公司有僱傭或合夥關係,或以本公司名義從事個人行為及活動。 第十二條 直銷商不得對本公司或商品有誇大不實之陳述。 第十三條 直銷商除事先報備經核准外,不得使用本公司之商標及服務標章。 第十四條 本公司一切著作物均受著作權法之保障,未經同意,不得擅自翻印或重製。 第十五條 直銷商得自訂約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解除契約。直銷商於前項期間經過後,得隨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 直銷商依前二項規定解除或終止契約者,自通知送達本公司之日起喪失直銷權,其組織緊縮,並須自契約解除或終止日起期滿六個月﹝含﹞後,始得重新申請加入。 第十六條 直銷商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解除契約時,得於解除契約通知送達本公司翌日起三十日內,提出退貨之申請。直銷商在前項期間提出退貨申請者,本公司應取回商品或由直銷商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直銷商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但得扣除因可歸責於直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直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前項商品之規定,於提供勞務者準用之。 第十七條 直銷商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本公司應以直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直銷商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直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前項關於商品之規定,於提供勞務者準用之。 第十八條 直銷商未依續約相關規定辦理者,自續約期屆滿之翌月起停權。直銷商因前項規定停權者,依續約相關規定辦理,得復權。 第十九條 直銷商違反本守則、事業計畫或法令之規定者,停權一個月,如經本公司通知仍繼續違反者,本公司有權續為停權至其停止違反前開規定。直銷商違反本守則、事業計畫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或經本公司二次﹝含﹞以上通知仍繼續違反者,本公司得終止契約。直銷商經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者喪失直銷權,其組織緊縮,並須自契約終止日起期滿一年﹝含﹞以上,經本公司同意,始得重新申請加入。 第十九條之一 直銷商從事與多層次傳銷有關之行為,如有下列情事者,依前條處理之: 1. 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它人參加傳銷組織。 2. 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或組織向他人募集資金。 3. 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4. 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造成消費者重大損失。 5. 從事違反刑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令之傳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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